有限责任公司破产债务一般是由公司财产清偿,股东不负责。但有些情况下是可要求股东承担责任,具体如下:
1、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股东出资不实的。由出资的股东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发起人在出资不实的范围内承担责任。
4、股东抽逃出资的,股东应在抽逃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
5、公司注销,股东在分得财产范围内承担偿还责任。若未经清算注销,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者共益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