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擅自预售商品房的处罚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能够并处已收取的预付款1%以下的罚款。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预售商品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已收取的预付款1%以下的罚款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六条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
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