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合同仲裁的程序如下:
1、受理仲裁申请;
2、组成仲裁庭;
3、通知仲裁日期;
4、进行仲裁;
5、制作裁决书。
依据《仲裁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三条规定,仲裁庭组成后,仲裁委员会应当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三十九条规定,仲裁应当开庭进行。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仲裁庭能够根据仲裁申请书、答辩书以及其他材料作出裁决。
《仲裁法》第二十四条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三条仲裁庭组成后,仲裁委员会应当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三十九条仲裁应当开庭进行
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据仲裁申请书、答辩书以及其他材料作出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