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的用途不合法,贷款人能够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依据《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三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能够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裁判认定构成犯罪,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以及本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认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三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裁判认定构成犯罪,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
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以及本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认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