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
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予以清偿:
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因此,如果属于上述情形之一的,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其个人财产予以清偿;否则,夫妻为共同生活或者履行抚养、赡养义务所负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予以清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或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