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离婚在什么情况下采用特殊的地域管辖

更新时间:2021-12-01 17:54
律师解答

诉讼离婚在以下情况下采用特殊的地域管:

1、被告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

2、被告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

3、被告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

4、被告被监禁的;

5、被告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或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的。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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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叶
杨叶
广东-深圳
擅长:刑事案件、婚姻家庭、证券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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