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纠纷,一般是在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但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1、被告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
2、被告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被注销户籍的;对被监禁或被采取强制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离婚的;
3、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
4、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