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诊所一般需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和营业执照。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国家统一规划的医疗机构的设置,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决定。
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批准其设置的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按照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设置的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