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离婚一般向被告住所地法院提起诉讼,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不一致的,向被告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离婚应当向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向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诉:
(一)被告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
(二)被告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
(三)被告是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
(四)被告是被监禁的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