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会道门致人死亡罪需要的犯罪构成: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管理秩序;
2、客观方面表现为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制造、散布邪说,蒙骗成员或其他人实施绝食、自残、自虐等行为,导致死亡结果发生的行为;
3、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
4、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
《刑法》第三百条第二款规定,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蒙骗他人,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