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判决没有涉及探望权的,有探望权的一方,可以与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协商如何行使探望权,如果无法协商的,可以就探望权的行使,另行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