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产权证是原来的一家三口共同共有。所以女方要求此后的房屋产权证归父子俩人共同共有,可用什么事由起诉男方呢?
更新时间:2018-10-25 20:30:16
问题描述:
甲男与乙女在2009年底因感情破裂协议离婚,15岁的儿子随甲男生活,当时的夫妻财产有动产40万元,外加一套面积160平方米的单位
经济适用房,新房屋装修后刚刚入住半年,
房屋产权证是原来的一家三口
共同共有。双方平分财产时,因甲男称无力支付剩余的现金给乙女,所以女方要求此后的房屋产权证归父子俩人共同共有,男方签字同意了。但是2010年元月份,男方过户房屋手续时却通过熟人将产权方式变更为按份共有,男方占2/3,儿子1/3,所以男方2011年5月要求女方协助过户土地证产权时,女方拒绝了,男方为了劝女方尽快搬出此房屋就再次跟女方签协议同意将此纠纷通过法院解决,女方则因为儿子随男方生活担心到法院解决此事对正在读高中的儿子的学习、生活造成不良影响,所以也一直没有主动到法院解决此事,现在很担心时间久了会失去维护儿子权益的时机。如果女方赶在2013年4月份之前到法院起诉对方可以吗?可用什么事由起诉男方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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