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第三十条男女双方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我想问一下不是晚婚晚育的男职工有产假吗?
更新时间:2018-10-27 10:31:46
问题描述:
您好!请问《山东省人口与
计划生育条例》中第三十条 男女双方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
婚假外,增加婚假十四日。女方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六十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七日。增加的婚假、产 假、护理假,视为出勤,
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我想问一下不是晚婚晚育的男职工有产假吗?有法律依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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