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批的几十名职工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请问这属于一次性经济赔偿吗?还是按国发[1997]10号《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五
更新时间:2018-10-27 12:58:56
问题描述:
西
安国有
企业98年破产,第一批的几十名职工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2002.4被解除劳动关系,发放219*12=2628元(显示领取失业保险金记录卡),请问这属于一次性经济赔偿吗?是应该按以破产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状况下职工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为基数*工龄进行经济补偿,还是按国发[1997]10号《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五、妥善安置破产企业职工,安置费标准,原则上按照破产企业所在试点城市(包括
西安)的企业职工上年平均工资收入的3倍计算,企业实质在2002年初已开始和房地产商谈兼并事宜,我们在逼迫威胁的情况下签了字被解除劳动关系,如不考虑诉讼时效的问题,请问我们怎么维护弱势群体的利益?现在已开庭,但我们由于弱势群体取证困难,请问应该从何处入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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