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不是应该结合《工伤标准》中的“判断依据”和“分级原则”和“判定基准”综合评定?问:《工伤标准》是否可以对其提出诉讼或向有关部门投诉?
更新时间:2018-10-29 14:09:37
问题描述:
原告与被告因人身损害纠纷诉诸法庭,原告因伤申请
司法鉴定,鉴定结果被告不服提出当庭质证鉴定人,鉴定人到庭后对质证人提出的与鉴定有关的问题例如:
问:本案参照的九级23条属于B目录。《工伤标准》除了规范性目录B,有没有目录A标准和C标准?
问:除了B标准和A标准C标准以外,鉴定人在鉴定实践时,是不是应该结合《工伤标准》中的 “判断依据”和“分级原则”和“判定基准”综合评定?
问:请鉴定人当庭阐述标准目录B十级的第6.第10伤残标准和十级的分级原则。
问:《工伤标准》有没有专门的针对手指、脚趾残情的鉴定标准?
等等有关鉴定方面技术和规范方面的问题鉴定人均以“不是委托事项不回答”(委托事宜:1:对伤者的手指骨折做
伤残等级鉴定2对住院的护理确定人数和天数3对伤者务工天数作确定)
像这样的情况,当事人是否可以对其提出
诉讼或向有关部门投诉?向谁投诉?请大师们指点。谢谢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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