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费用责任应该由来承担?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
更新时间:2018-10-31 14:15:00
问题描述:
我在上班时间去开工厂大门过快误伤到了一个厂里的
报关员(报关员要出去办事),因为大门脱离轨道,比较难推。结果很用力推致使速度过快伤到前面走在轨道上的员工。事发马上就找厂里的人拿了跌打药,然后叫司机送去医院,我继续上班。后来做手术用了快6000快钱,请问费用责任应该由来承担?我已经支付了2000千,其余的是由受伤员工的垫出的,为此物业公司还扣押了我工资。现在我辞工也没批,因为这事。
这是我网上查到的资料:根据解释的第9条第2款规定,这是一种“从事雇佣活动”。所谓“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
其他劳务活动。即使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也是“从事雇佣活动”。本人“从事雇佣活动”,与物业公司存在雇佣关系,根据解释第9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
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现在受伤员工就追着我要钱,不找物业公司,我怎么办?责任是由几方承担?各方承担的多少?
刚刚厂方告诉我社保局没有批工伤申请,说是不相信是工伤,我也不知道厂方是怎么弄的申请。现在报关员又来找我要钱。我该怎么办?这事怎么解决?社保都把申请拖了快3个月才回复说不批,(据说是2个月就要有结果的)1000多块一个月的我耗不起,怎么快速解决这个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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