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就是工资结算的问题。还有去年10月的公休假3天,3月份的公休假4天,请问是这样合理么?
更新时间:2018-11-01 06:03:11
问题描述:
我们的出纳干了半年,最近和单位闹得不愉快,现在就是
工资结算的问题。她3月份出勤的天数是19天,有11天不在,然后她因为之前说自己是出纳给前台替班,还有去年10月的公
休假3天,今年2月份
加班5天(但是我们老班给了100奖励),3月份的公休假4天,然后将这些假期全部累积起来,冲抵了11天的缺勤,她要求要整个月的工资,请问是这样合理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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