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1年,请问单位这么做是否合理合法?我该如何所要补偿?应该怎样计算补偿数额?
更新时间:2018-11-01 17:57:10
问题描述:
08年
代理部门主管,主持本部门工作,
试用期1年,待遇按原岗位计。期满后,因领导变更,单位一直未能进一步落实职位,也没给我待遇,到现在快4年了,一直是干主管的活承担主管的职责,却拿员工的薪水,每次找单位,领导都以单位快改革了,改革后给你落实,可是从07年就传说改革,到现在也没见改革。除开试用期,带现在是两年零八个月,按照最低的部门副主管的待遇算我损失单位缴纳各类
保险12000元,工资19000元。请问单位这么做是否合理合法?我该如何所要补偿?应该怎样计算补偿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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