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还未签,其他人有责任吗?A需要赔偿多少钱?具体包括那些方面?又需要拿出多少钱?

更新时间:2018-11-06 12:36:22
问题描述:
A是小包工头,私人家里包轻工,合同还未签,但已经做了5、6天活。因为人手不够,A叫了木工B来做活,但是B在未告知A的情况下带了徒弟C(也是他外甥,20岁)来干活,当时,A没有拒绝。在第六天的时候发生了事故。在工作的时候,C因为自己好奇去用切割机锯木头,锯掉了左手的食指和中指。当时A和其他工人一起及时把C送往医院,并在医院的救治下,保住了两只手指。A已经拿出医药费25000元,但是房东(雇主)还没有拿出钱。我想咨询一下,在这件事情中,A有多少责任,其他人有责任吗?C自己有多少责任?A需要赔偿多少钱?具体包括那些方面?房东需要拿出钱吗?又需要拿出多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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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工人在工地受伤,属于工伤;
    2、应当由包工头承担,但如果包工头无力承担的情况下,由将承包业务转包给包工头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赔偿后,用人单位可以向包工头追偿;
    3、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职工与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工伤事故发生时,职工为之工作的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二)劳务派遣单位派遣的职工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因工伤亡的,派遣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三)单位指派到其他单位工作的职工因工伤亡的,指派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四)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五)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前款第
    (四)、
    (五)项明确的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承担赔偿责任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后,有权向相关组织、单位和个人追偿。
    2018-11-06 12:3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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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疗费包括挂号费、检查费、治疗费、(中西)药费、住院费、医疗机构的护理费等。凭合法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收费单据计算。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4条的规定,治疗一般应在发生医疗事故的所在地医疗机构进行治疗,未经医院批准或出具证明而强行转院、擅自另找医院治疗的费用,一般不予赔偿;擅自购买与损害无关的药品或者治疗其他疾病的,其费用不予赔偿。
    患者经医院治疗已痊愈后,没有必要再住院治疗的,应当立即出院。如果无正当理由拒不出院的,继续住院的费用由患者自理。
    2018-11-06 12:35: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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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侵权损害赔偿原则:

    一、全部赔偿原则

    全部赔偿是侵权损害赔偿的基本规则,指的是侵权行为加害人承担赔偿责任的大小,应当以行为所造成的实际财产损失的大小为依据,全部予以赔偿。换言之,就是赔偿以所造成的实际损害为限,损失多少,赔偿多少。

    适用全部赔偿原则应当特别注意以下三点:


    一、确定损害赔偿数额即赔偿责任的大小,只能以实际损害作为标准,全部予以赔偿而不是以过错程度或者社会危害性大小作为标准。只有在确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时候,加害人的主观过错程度才起重要的作用。


    二、全部赔偿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三、全部赔偿应当包括对受害人为恢复权利、减少损害而支出的必要费用损失的赔偿。

    二、财产赔偿原则

    财产赔偿也是侵权损害赔偿的基本规则之一,是指侵权行为无论是造成财产损害、人身损害还是精神损害,均以财产赔偿作为唯一方法,不能以其他方法为之。

    确立财产赔偿原则的根本目的有以下三点:


    一、对于财产损害,只能以财产的方式赔偿。


    二、对于人身伤害,也只能以财产的方式予以赔偿,而不能用类似于同态复仇的方式进行补偿。


    三、对于精神损害,无论是否造成经济损失,都应当以财产赔偿。

    三、损益相抵原则

    (一)损益相抵的概念及特征

    损益相抵,亦称损益同消,是指赔偿权利人基于损害发生的同一赔偿原因获得利益时,应由损害额内扣除利益,而由赔偿义务人就差额予以赔偿的确定赔偿责任范围的规则。

    损益相抵的三个法律特征是:


    一、损益相抵原则适用于一切损害赔偿责任确定的场合,不仅是侵权损害赔偿的规则,也是违约损害赔偿的规则。
    2018-11-06 12:3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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