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助!
更新时间:2018-07-12 09:45:42
问题描述:
在06年我被公司由原岗位调动到另一个工作岗位。年底公司和我又续签了合同,恰好随后公司按照各个工作岗位不同幅度增长了职工的
劳动报酬,但只有我现从事的岗位没调动报酬,再紧接下来的工作要求很繁重。在同类部门职工中我是在繁重工作下获得相对较少的劳动报酬.在再三考虑后,终于对公司相关部门提出了所调任岗位工作愈加繁重,相对工资待遇很不公平的意见。可是公司方面结合对这次情况发生过程以及法律的规定,作出了如下的解释:“其一:就法律而言,双方所签订的合同中未约定各个岗位支付明确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实际依据从事的岗位自然而定;其二:在调动工作岗位后,原有岗位现已有人担任。当时调动岗位的同时我并没提出意见啊.”我现在困惑,迷茫了,提出要
解除合同时,公司通知我缴纳违约金,各个岗位
合同违约金就和劳动报酬的概念不一致吗?也就是我的辞职相对同事辞职相比是劳动报酬最少,违约赔偿一样了。就是这样吗?我都无法理解这个,理由是什么呢?请各位律师现在再给我一个指向...
承诺:保障您的权益,解决您的疑惑,我们的律师为您提供专业服务,5分钟内响应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