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同时也接受了行政处罚,那么交警判定我方次要责任合理吗?
更新时间:2018-11-22 01:49:15
问题描述:
事故形成原因:甲方驾驶小型机动车途径事发地点,掉头时未提前开启左转向灯,妨碍其他车辆正常行驶,造成
交通事故;乙方持准驾车辆为C1的
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途径事发地点,缺乏驾驶技能,未确保安全行车,造成交通事故。(乙方无超速,当时也保持了安全车距的)
责任认定:甲方主要责任,乙方因违反了《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四款: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辆驾驶机动车;驾驶机动车时,应当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及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我之前有了解过驾驶与准驾车辆不符不能作为判定责任的依据,除非有其他证据证明这中间有直接或间接关系,而且我方(乙方)在事故中受伤严重,同时也接受了行政处罚,扣12分,罚1000元。那么交警判定我方次要责任合理吗?如果向上一级申请复核,判对方全责的可能性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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