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是1995年开始执行工伤保险条例的,请问我在治疗期间应按哪年的标准享受工资待遇?还是按2012年的社平工资计算?
更新时间:2018-11-24 12:06:44
问题描述:
青岛市在职职工,96年9月30日发生工伤,2012年认定工伤,2013年鉴定伤残九级。青岛市是1995年开始
执行工伤保险条例的,老条例规定:治疗期间的工资待遇应按上一年的社平工资计发。我是2012年
工伤认定,2013年评残。请问我在治疗期间应按哪年的标准享受工资待遇?若按现在的工伤条例执行,当年在我治疗期间,公司没有按我发生工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计发,我现在是否可以追讨? 急求专家指教! 谢谢!
问题补充:
追讨工资是按96年10月前的社平工资计算,还是按2012年的社平工资计算?还有住院治疗期间的伙食补助按哪一年的标准追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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