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承担本次事故主要责任。潘光清次要责任:潘显威不需要承担责任。
更新时间:2018-12-06 12:18:11
问题描述:
事情经过:2015年8月19日下午,潘显军《15岁》驾驶湘e3n816普通两轮摩托车搭乘潘显桂《17岁》,潘显威《14岁》两人自武冈市邓元泰周塘村出发,沿有y020线驾驶往邓元泰镇中心医院方向,与相对方向潘光清《52岁》驾驶的e3r529普通两轮摩托向碰撞,造成潘显军,潘显桂,潘显威,潘光清不同程度受伤及两车发生
交通事故。经武冈交警认定:潘显军违反《中华人民
共和国
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应承担本次事故主要责任。潘光清次要责任:潘显桂,潘显威不需要承担责任。请问:以上判决迄今为止潘显军还没有履行他的责任,请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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