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赔纠纷一案,依法院进行简易程序审理。请问我该如何追究。
更新时间:2018-12-07 06:27:25
问题描述:
原告王某,与被告马某,
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赔纠纷一案,法院受理后,依法院进行
简易程序审理。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各项损失共计248806元的百分之七十计174164.2元。经审理查明:2008年4月2日12时,王正德驾鄂F天马摩托车,由黄集方向往石桥方向行驶,行至黄集镇程营村三组地段与被告马某驾驶的神宇低速普通货车尾随相撞,至王某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襄阳区交通大队责任认定:被告马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赔偿原告4万元损失,于2008年11月28日先赔偿5000元,余款35000元于2009年6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 这个案子至今未得到4万元赔偿,请问我该如何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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