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可以放弃,义务不能放弃,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定责任和义务,《婚姻法》:第二十一条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第二十三条 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第三十六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第三十八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第四十八条 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
1、一般情况下,不违法法律规定的协议,双方签字即有效力。2、必要时可以办理公证手续。3、因涉及协议离婚,根据法律规定,需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后,该离婚协议才生效。4、至于其是否需要到场,要看办理产权证的机构是否有相应要求。5、即使需要其到场,若其不配合,按照已签订的协议,诉诸法律途径即可,凭法院出具的文书即可办理产权证。
探望权,指定期或不定期探望子女的一种权利。我国新《婚姻法》第38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因此在将子女的监护权判给一方,法律赋予没有监护权的父或母的探望权是其作为父母的一项基本权利,无正当理由是不能剥夺的. 抚养孩子以利于孩子成长为原则,如果你有经济能力,可以随时要求变更扶养人.
有的,我国《婚姻法》第31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双方是协议离婚,对子女问题的具体处理一般是应在离婚协议书上写明关于子女愿意随哪方生活。 “感情确已破裂”是实体性规定,是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调解无效”则是程序性规定,不能视为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调解无效的案件,许多是感情确已破裂的,从这个意义上来说,“调解无效”是“感情确已破裂”的一种反映。 而有一些离婚 案件,虽然是“调解无效”,但并非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在调解工作中,往往存在着力与不力,深入与不深入等差别,直接影响着调解效果。多年的民事审判实践明,“调解无效”和“感情确已破裂”的含义不完全相同,“调解无效”并不都等于“感情确已破裂”。因此,不应当把“调解无效”作为认定“感情确已破裂”的根据。在审判实践中,既不要把“感情确已破裂”与“调解无效”完全等同起来。也不要把“调解无效”简单地作“感情确已破裂”的标志。更不要把“调解无效”作为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只是“感情确已破裂”。
监护权在父亲手中,今年十九岁,父母离婚协议书家属我,第一次完成了房地产证书的登记。 父亲注册了他自己的名字,我跟他说这房子应该归我,他跟我约定房子的所有权归他,我只有居住权,我签了字,所以出了生活费,
已有4个解答
你好,我想问一下,我和弟弟一起买了这家商店。出于各种原因,我弟弟的名字只能写在房屋搜查证上。如果我们在协议上签字并公证,我们能完全澄清商店的所有权关系吗?如果将来要拆迁,协议中有没有需要说明的条款?
已有3个解答
你好。我和他前天刚刚离婚。这孩子两个月零十岁。他有监护权。当时,协议没有具体规定探视权和其他问题,一切都在与双方讨论之中。然而,仅仅两天后,我发现他违反了离婚前的口头协议,不打算让孩子们和我住在一起。
已有4个解答
我想问,我离婚了,但他要求我在离婚协议上写下,我六年内不得擅自探望孩子,我需要征得那个男人的同意。我已经和那个人谈过很多次了,他现在不允许我见孩子们。我可以起诉来访吗?离婚协议的内容有影响吗
已有4个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