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照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
更新时间:2018-12-09 08:42:10
问题描述:
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基本情况; 杨伟(音),男,出生不详,暂住:(略忽)系鲁D(忽略)小型汽车驾驶人,无证,身份证号:不详。 冷某某,女,出生和地址和省份证号(略忽)系电动车三轮车乘车人。 刘某某,男,出生和地址和省份证号(略忽)系电动车三轮车驾驶人。 鲁D(忽略)小型汽车车主:地址姓名(略忽),实际车主:地址(略忽),张某,未投保。 电动三轮车车主:刘某某本人。 事故现场位于(某某市)(某某路)房产局门口路段,(某某路)东西走向,沥青路面,双向两条机动车道两条非机动车道。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有护栏,路灯照明。 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 某年某月某日20时20分,杨伟驾驶鲁D(忽略)小型汽车沿某某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房产局门口路段时,与同方向行驶电动三轮车的刘某某生道路交通事故,致刘某某及三轮车乘车人冷某某受伤,车损坏,杨伟驾车逃逸。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分析: 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证据:1、道路
交通事故现场图;2、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照片;3、道路交通事故现场侦查笔录;4、当事人冷某某、刘某某的供述,证人证言。 道路交通事故形成原因:杨伟驾驶机动车道路情况观察不够、发生事故为立即停车抢救伤者的违法行为是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刘某某驾驶非机动车未按规定车道行驶的违法行为是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当事人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 杨伟驾驶机动车道路情况观察不够、发生事故未立即停车抢救伤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第七十一条“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之规定; 刘某某驾驶非机动车未按章规定车道行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第三十六条“根据道路条件和通行需要,道路划分为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实行分道通行。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行人道的,机动车在道路中间行驶,非机动车和行人在道路两侧通行”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及《道路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因当事人杨伟的过错行为导致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作用较大,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因当事人刘某某过错行为致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作用较小,应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冷某某无过错行为,不承担事故的责任。 特此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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