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发银行未按《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执行,根据信用卡滞纳金的解释,是否合理
更新时间:2018-12-13 13:26:35
问题描述:
2011年9月到2014年12月,累计支取现金74000元,还款80460.7元,在2014年7月16日逾期后,本金于2014年12月偿清,还多还6460.7元。故广发银行起诉中提到我差他们本金1万的说法是个伪命题。广发银行未按《
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
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执行,即,发卡银行收到持卡人还款时,按照以下顺序对其信用卡账户的各项欠款进行冲还:逾期1-90天(含)的,按照先应收利息或各项费用、后本金的顺序进行冲还;逾期91天以上的,按照先本金、后应收利息或各项费用的顺序进行冲还,导致我差银行本金人为未偿清。且当时我咨询过广发银行工作人员,问需还多少后不会产生滞纳金和罚息,银行工作人员说一次性还4万但不超过4.2万即可,我在14年12月还特意多还了些(还了4.2万)。但事实并不象银行工作人员说的那样,后面还不断产生滞纳金和罚息(零售利息)。姑且不管滞纳金收取是否合法,根据信用卡滞纳金的解释,信用卡滞纳金指的是持卡人在信用卡到期还款日实际还款额低于最低还款额的情况下,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要支付滞纳金。既然在本金还完的前提下,就不存在产生滞纳金的基础了。
以上个人见解是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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