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81年生汉族,农民。
依法审查查明:09年7月被告人将放学在河边玩的孩子明明(化名)7岁,兵兵(化名)8岁以在山林捉鸟为由,骗到山上小树林里,采取恐吓、威胁等手段,强行对其二人进行鸡奸。
经法医鉴定:被检验人明明(化名)会阴部软组织挫伤、双下肢软组织损伤均已构成轻微伤;被检验人兵兵(化名)会阴部软组织挫伤已构成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报案材料及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测笔录、鉴定结论、被告人供述等。
检查院认为,被告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猥亵儿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法提起公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