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当如实向有关单位报告自己曾受过刑事处罚,刑法修正案八?2011年5月1日施行?十九、请问5月11日执行的修订案对此事有帮助吗?
更新时间:2018-12-16 16:31:35
问题描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条 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在入伍、就业的时候,应当如实向有关单位报告自己曾受过刑事处罚,不得隐瞒。
刑法修正案八?2011年5月1日施行?十九、在刑法第一百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
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
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人,免除前款规定的报告义务。”
我17岁因盗窃被处罚金,现在单位要求我出具无犯罪证明,派出所不给我开具,请问5月11日执行的修订案对此事有帮助吗??我应该如何利用该条款为自己争取最大的权益?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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