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女士就此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再审。请问法院判决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更新时间:2018-12-17 10:32:09
问题描述:
某日凌晨时分,陈女士推一辆人力三轮车横穿马路,突然一辆由南向北的过往车辆冲了过来被撞成重伤,随后被120紧急送往市某医院救治。 在医院里,急诊医生认为陈女士左小腿受伤严重,需要立即手术截肢。术前,在其神志不清的情况下,一名自称是其哥哥的人“陈某”在手术知情同意单上签了字。 然而,术后陈女士却表示自己根本不认识“陈某”这个人,医院在手术前未征得其本人及家属同意对其进行截肢,侵害了她的权利,要求医院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25万元。此时院方也无法联系到“陈某”。2010年,陈女士就此向法院提起诉讼,院方以医院没有“核实病人家属身份的义务”为由,驳回了她要求医院赔偿125万元的诉讼请求。2011年5月,陈女士不服
上诉判决,又起诉至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作出终审判决:根据医院提供的住院部记录以及住院病历记载,陈女士“左下肢辗压伤、右肱骨骨折、多发外伤”,“右上臂肿胀、皮下出血,呈短缩内收畸形,左小腿下段及左足严重挫灭并毁形,左胫排骨下段及左足骨质粉碎外露,皮肤、肌腱、血管神经挫伤,缺损严重,仅少许肌腱相连,创面污染严重”,一句西南某政法大学的鉴定,陈女士的病历和手术前的照片等证据综合判断,医院对其左小腿施行截肢手术没有
医疗过错。法院同时认为,医院术前未征得本人及家属同意、出现
医疗事故的主张不能成立。7月22日,法院驳回陈女士的诉讼请求,维持原判。请问法院判决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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