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认为:是否是“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了。

更新时间:2018-12-17 22:37:19
问题描述:
何谓“职务上的便利”,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中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本人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即自己职务上主管、负责或者承办某项公共事务的职权及其所形成的便利条件”,即“职务上的便利”,必须是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如受礼人无此权力则不属于职务上的便利。

实践中大量存在送礼的目的还有期望收礼人能够帮忙协调其他领导,通过其他领导(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范围内的权力行使而实现送礼人的利益,而此时的权力却不属于收礼人。刑法第388条认为此种行为分罪与非罪两种:如其他国家工作人员通过职权的行使为请托人谋取的利益具有正当性,则不构成犯罪,如利益具有不正当性,则构成犯罪。这就是通常所说的斡旋受贿(刑法第388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处。”)。

再回到现实中来,往往许多人送钱的时候仅是因为可能将来有事会找到某领导,此时并没有具体的请托事项。等到有请托事项时再提出具体的请托。此时送礼人与收礼人的主观上都是概括的抽象的与职务有关(不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而不是具体的(没有具体的请托事项)与职务有关从而构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从刑法的规定来看,结论是:由于刑法第385条规定的受贿罪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以送礼人有具体的请托事项为前提的,故送礼时仅有概括的目的性是不能认定构成受贿款的。原因是若非如此,则由于存在“利用职务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谋取正当利益)的可能而得不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利用职务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确定结论,不能认定是犯罪性质的受贿款。《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认为:“为他人谋取利益包括承诺、实施和实现三个阶段的行为。只要具有其中一个阶段的行为,如国家工作人员收受他人财物时,根据他人提出的具体请托事项,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就具备了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要件。明知他人有具体请托事项而收受其财物的,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最高法院苗有水法官认为:“当然,这里所说的“请托”必须是具体、明确的,而不能是抽象、模糊的。”(熊选国、苗有水《如何把握受贿罪构成要件之“为他人谋取利益”?》)

所以“放长线、钓大鱼”的送礼人,在没有提出大鱼具体是什么的情况下,放的长线是不能认定为受贿款的。同理,当双方都知道大鱼具体指什么后,所收受的礼金就能明确是否是“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了。

有人认为一旦有具体请托事项,此前收受的金额就构成受贿,这是客观归罪是不对的。是否构成犯罪必须结合行为人的主观状态来认定。此前的收受行为中收送双方主观上的故意都是抽象、概括的,刑法条文中既然区分利用本人职务便利和利用他人职务便利的行为,说明立法者认为利用本人职务便利与利用他人职务便利在社会危害性上是不一致的,在利用他人职务便利的场合,必须再有谋取不正当利益这一危害情节才构成犯罪,如谋取的是正当利益则说明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不足以需要追究刑事责任。试想,同样两个房开商,一个是没有任何具体请托事项而送礼,持续了五年(第六年有了具体的请托事项),另一个是希望收礼人能找其他有公权力的人帮自己谋取某一正当利益而送礼。对公权力廉洁性的侵害而言,后者是现实性、必然性的,前者是或然性的,显然后者更具有危害性,但根据刑法第388条不构成犯罪。法律有一个“举重以明轻”的原则,危害性更重的尚不认为是犯罪,轻者更不构成犯罪。这种认识的错误之处还在于对以下情况的理解上会陷入混乱:如灵达房开公司的负责人从樊中黔任国土局局长时开始逢年过节给其拜节,但在任国土局局长期间、此后的樊任建设局局长期间都没有过请托事项,直到樊任金阳新区管理委员会主任后才有具体的请托事项,如认为从一开始樊就是利用金阳新区管理委员会主任的职务之便收受礼金形式的受贿款显然与事实相悖。

有人认为收受长期投资(感情投资)后,无须送礼人主动请托,收礼人均会主动通过权力予以回报。因此权钱交易的特征是明显的,此时的感情投资构成受贿款。这种认识同样不能成立:因为在具体回报事项产生前,此事项仅是一种可能,此前的送礼收礼行为本身是没有具体请托指向的,不能用后来客观上发生的事实来推翻之前的主观上无具体请托事项的状态。

受贿通常有事前受贿和事后受贿两种。不论是先收钱后办事还是先办事后收钱首先要有具体的请托事项,否则无从认定收礼人主观上是否有利用职务之便的故意。

1.收礼不等于受贿。单纯的接受馈赠不是受贿,接受感情投资也不是受贿。

2.无明确请托事项之前的收礼行为社会危害性不及利用他人职务上的便利谋取正当利益,后者的社会危害性刑法不认为构成犯罪,前者因此不构成受贿。

3.有收礼事实、有办事事实,但两者之间没有联系,不能客观归罪认为系受贿。

?综上所述,典型的礼金(特点是有来有往)或馈赠是合法行为,其与受贿款是有清淅的界限的,感情投资无具体的请托事项,主观上不能认定是“利用职务之便”还是“利用职务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因此不能认定为受贿款。正确认识感情投资和受贿款是正确认定受贿罪的罪与非罪的关键。罪刑法定的刑法原则要求认定标准只有一个即刑法第385条的规定,有具体的而不是概括的请托事项是认定受贿款的前提。

承诺:保障您的权益,解决您的疑惑,我们的律师为您提供专业服务,5分钟内响应
立即咨询
4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 找法网咨询顾问
    已帮助306677 人 · 响应时间 平均4分钟内
    咨询我
    利用职务之便进行犯罪被依法刑事拘留的,满足下列条件的情况下,可以依法办理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2018-12-17 22:30:19
    点赞
  • 平台特邀律师推荐
    已帮助602278 人 · 响应时间 平均1分钟内
    咨询我
    职务侵占罪(刑法第271条),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职务侵占罪在我国很多法律有规定:  《刑法》  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5年以上的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公司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董事、监事、经理利用职权收受贿赂、其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公司财产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退还公司财产,由公司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合伙企业法》  第六十八条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中,将应当归合伙企业的利益据为己有的,或者采取其他手段侵占合伙企业财产的,责令将该利益和财产退还合伙企业;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18-12-17 22:32:51
    点赞
  • 刑事案件律师团队推荐
    已帮助572504 人 · 响应时间 平均3分钟内
    咨询我
    利用职务之便到单位盗窃的行为是盗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018-12-17 22:35:39
    点赞
  • 平台法律顾问团队官方
    已帮助1422371 人 · 响应时间 平均3分钟内
    咨询我
    受贿罪怎么认定?
    1.本罪的犯罪主体只能是国家工作人员
    这一点同于贪污罪挪用公款罪。本罪在主观方面体现为故意。在客观方面,则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关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问题在修订后《刑法》公布后尚未作出新的司法解释前,可参考“两高”《关于执行(关于严惩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三条第二项的规定。
    2.注意
    索取他人财物的,不论是否“为他人谋取利益”,均可构成受贿罪;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同时具备“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才能构成受贿罪。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是否正当,是否实现,不影响受贿罪的成立。
    3.1988年《补充规定》第四条第三款规定
    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这就是人们通常所说的“经济受贿”、现《刑法》已将该内容收纳为第三百八十五条,但将其主体限定为“国家工作人员”。在司法实践中,对经济受贿行为追究刑事责任时,要注意正确界定回扣、手续费的概念。区别回扣与佣金、折扣、奖金的不同,在正确认定“违反国家规定”的问题。在实行经济改革对外开放中,特别要注意区分受贿罪与非罪的界限,包括受贿行为与正常礼尚往来的界限,受贿行为与获得合理报酬行为的界限,受贿罪与经济上不正之风的界限,受贿罪与一般受贿行为的界限,尽量避免错案的发生。
    4.关于“预约受贿”问题
    最高法院关于离退休人员事先约定以后收受财物仍以受贿定罪的规定,已经明确,可依此执行。
    5.关于共同受贿的认定
    《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中规定:根据刑法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非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伙同受贿的,应当以受贿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责任。非国家工作人员是否构成受贿罪共犯,取决于双方有无共同受贿的故意和行为,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向国家工作人员代为转达请托事项,收受请托人财物并告知该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国家工作人员明知其近亲属收受了他人财物,仍按照近亲属的要求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对该国家工作人员应认定为受贿罪,其近亲属以受贿罪共犯论处:近亲属以外的其他人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由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双方共同占有的,构成受贿罪共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指定他人将财物送给其他人。构成犯罪的,应以受贿罪定罪处罚。
    6.混合主体能否构成共同受贿罪
    所谓混合主体犯罪是指有特定身份者与无特定身份者的共同犯罪。在身份犯诸如受贿罪、挪用公款罪等犯罪中,主体必须是具有特定身份的国家工作人员,那么非国家工作人员例如国家工作人员的家属所实施的行为能否构成受贿罪呢?回顾我国现有法律规定,在1997年新刑法修订之前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88年颁布了《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其中明文规定:“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伙同受贿的,以共犯论处。”按照当时的法律规定,非国家工作人员显然可以成为受贿罪的共犯。但是新刑法的修订取消了此条,仅对共同贪污行为有所规定,而对混合主体的伙同受贿问题没有涉及。基于此,许多同志对新刑法实施以后如何认定混合主体的共同受贿行为产生了模糊认识。笔者认为:依照共同犯罪的理论以及遵循刑法总则与分则的关系,非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国家工作人员伙同受贿的行为仍可以构成共同受贿罪。
    2018-12-17 22:37:19
    点赞
  • 专业本地律师团队 · 7x24小时在线服务
    咨询我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还有疑问?立即咨询律师!
1分钟提问,海量律师在线解答
  • 描述问题
  • 接入律师
  • 问题解决率99%
立即咨询
当前已有 3456 位用户正在咨询
相关知识推荐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与巜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
你好!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处理是刑事程序的处理,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处罚是行政上的处理。后者的处罚是比较轻的,十五天以下拘留,2000元以下罚款,谢谢!邱志前律
全部2个答案 >
888 人咨询过
去咨询
找法网咨询助手
官方
当前在线
立即咨询
找法网咨询助手提醒您:
法律所涉问题复杂,每个细节都有可能决定案件走向,若问题紧急,建议 立即咨询 律师,并详细描述自身问题,以获得 针对性解答。24小时在线,平均5分钟回复。
由于涉案人名下农业银行贷款合同毁约到期,并移交吉林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进行立案调查。相关法律请参见
合同诈骗罪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有关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涉嫌
全部4个答案 >
888 人咨询过
去咨询
主观上存在恶意诈骗的嫌疑,相关法律请参见《刑法》第193条及最高检最高院《关于信用贷款案件若干问题解
当事人报案,审查后已经立案。立案,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及其它行政执法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自首以及自诉人起诉等材料,按照各自的管辖范围进行审查后,认为有犯罪事
全部4个答案 >
888 人咨询过
去咨询
由于涉案人在贷款偿还期间拒不履行清偿义务,由其户籍所在地公安局进入立案审核!《刑法》第193条及最高
一。贷款到期和没有按合同按时还清利息,在银行征信系统中自动产生不良记录(黑名单),今后凡是对信用有要求的交易单位,都会拒绝其申请(比如各种贷款,办信用卡等)。 
全部3个答案 >
888 人咨询过
去咨询
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后,为什么没有进展?
你好!已经执行结案的不能再申请强制执行
全部2个答案 >
888 人咨询过
去咨询
从监狱获释的人能改名吗?还是可以更改一段时间?
法律分析:可以改名,但是要有足够的改名理由;公安部三局《关于执行户口登记条例的初步意见》:1、公民申报变更姓名,可参照下列意见处理:(1)年满18周岁的人,要变
全部1个答案 >
888 人咨询过
去咨询
我想要3000元一样,这是犯罪吗?
建议还是报警处理,追究对方的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则会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全部3个答案 >
888 人咨询过
去咨询
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的四个构成条件?
盗掘古文化遗址罪的四个构成条件: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国家对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管理制度;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行
全部3个答案 >
888 人咨询过
去咨询
你好律师,偷逃增值税如何量刑
逃税罪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的规定,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
全部3个答案 >
888 人咨询过
去咨询
刑事案件二审到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的时候对应的是市检察院也要出庭吗?
刑事案件二审需要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或者第二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公诉案件,同级人民检察院都应当派员出席法庭;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的,第二审
全部1个答案 >
888 人咨询过
去咨询
武汉青山区盗窃刑事案件律师费多少钱
法律分析: 一、盗窃罪案件的律师费用在各个地区、不同刑辩律师收费标准不一。一般收费标准是: (一)侦查阶段: 1、提供法律咨询:300~500元/次; 2、申请
全部3个答案 >
888 人咨询过
去咨询
司法调查了之后有机会不诉吗
你好,这种情况需要详细分析
全部7个答案 >
888 人咨询过
去咨询
律师解答动态
5分钟前
魏涛律师
近期帮助 73698 人
朋友拿我手机赌博赢的钱到我银行卡上面了属于什么
10分钟前
李杰律师
近期帮助 1056 人
因为加班导致臀部脓肿,算不算工伤?
18分钟前
姚大勇律师
近期帮助 9086 人
你好请问捉奸在床只是光着上身,而且是在女方家,女方家里人对方补偿金,要的金额太大这算不算敲诈
24分钟前
揭志文律师
近期帮助 67654 人
判决书上的责令退赔是什么意思
28分钟前
梁慧律师
近期帮助 2018 人
你好,请问一下试用期离职,已提前三天通知厂里,工资要什么时候给我
33分钟前
揭志文律师
近期帮助 67654 人
因修路施工,造成两亩耕地被洪水浸流十多个小时。造成农作物一定的损伤,赔多少才选合理
34分钟前
沈阳中盾所律师
近期帮助 22255 人
高考报名后退学对高考有什么影响吗?
41分钟前
揭志文律师
近期帮助 67654 人
老师放假一天罚抄人教版语文书景阳冈和草船借箭犯法吗?共有4000到5000字
1分钟提问 海量律师提供在线解答
  • 1
    提交咨询
    详细描述您所遇到的问题或纠纷并发送
  • 2
    接入律师
    耐心等待律师解答,平均5分钟及时响应
  • 3
    获取解答
    还有疑问?60分钟无限次追问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