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一家外企上海代表处工作,时间是2009年3月2日至2010年5月31日止共15个月,在职期间公司没有和我签劳动合同并没帮我交纳社会保险金。我于6月9日向当地的劳动仲裁提交了申请,要求公司给我补交15个月的社会保险金同时要求根据劳动法未签合同双倍赔偿(11个月的工资)。今天(18日)劳动仲裁给我们做调解,公司请的律师说他们是外企办事处不受中国劳动法约束,同时他说办事处本是不可以招工的,如果要告的话只能到工商局去举报非法用工,劳动局是不能受理此案的。现在劳动仲裁和我说过两天我会收到不予受理的通知,让我去法院告他们。我很苦恼,不知怎么告才能告倒他们。很希望能得到你的建议和帮助。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