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可以赔偿的话,是怎么算的。公司要求我第一年2009年7月到2010年6月是见习的一年。工资只有最基本的工资。第二年是我正常上班的。第三年我是从2011年7月份开始请了三个月的病假。3个月过去后公司也没有要求我回公司。一直到2012年2月份,我给公司打电话想要去工地工作,公司没有让我去。?
工资计算方法:2009年7月到2010年6月:2100(基本工资)+275(电话跟探亲补助)540(周末每天都上班,这是加班费)?
2010年7月到2010年12月:2100(基本工资)*1.5(工资系数)+275(电话跟探亲补助)840(周末加班费)?
2011年1月到2012年5月:2700(基本工资)+275(电话跟探亲补助)+400(技术补助)+993(周末加班费)?
请问公司要赔偿,是要怎么赔偿给我呢?谢谢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