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带民事诉讼赔偿原告人:杜俊锋,男,1991年10月11日出生,21岁,汉族,湖北省黄冈市团风县但店镇捉马岗村五组3号。
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被告人:杜康,男,1992年5月14日出生,?20岁,汉族,湖北省黄冈市团风县但店镇江家大湾四组13号。?
被告人和我是7年的同学,因在家没工作,被我叫过来工作,因跟我走的近,平时没有防备之心,故起贪心,偷我手机,被警方抓获及证实之后其父母态度极差,不愿赔偿,特写此书要求赔偿。
事实与理由:
一、要求依法追究被告人民事赔偿责任。?
二、事实和理由:
⒈?2012年8月5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杜康趁原告人睡觉之机翻墙入室偷窃原告人一部iphone4s手机,报警之前给了无数次机会被告人均不承认,之后我报警,8月7号被告被抓获,现在已立案,人关在昆山新镇看守所,手机买来不到2个月,裸机价值4988元(发票存在),被告人杜康的父母以我报警伤害了他儿子为由不愿自愿赔偿,为维护原告人的合法权益,要求法院强制执行赔偿。
⒉?我的工作范围是做装修业务这一块,手机上有100多个客户,手机被盗后工作寸步难行,虽然别人可以联系到我,但是有一大部分客户都不会主动联系我的,现在我的工作一片混乱,假如手机没被盗我随便成交一个客户就是1000-3000块,导致隐形损失严重,被告人系成年人,入室盗窃严重影响社会治安秩序和原告人的生活秩序,给原告人造成了严重的精神、经济损失,至今未有任何退赔或赔偿,应依法严惩!
最后:原告人要求被告人赔偿经济损失4988元,隐性损失,精神损失2000元,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隐性损失,精神损失共6988元。?
根据法律有关规定,特此起诉,请法院依法判决。
此致:昆山市人民法院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申请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提出
申请人:杜俊锋
2012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