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6月元谋县公安局向我送达了“不予立案通知书”?。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请问公安机关为何“不予立案”?
更新时间:2018-12-18 20:38:28
问题描述:
我是一名下岗工人,为了生计,1995年有偿取得某村荒山129亩,种植果树谋生。2010年10月,我在自己经营多年的土地上投资十三万余元建了一口抽水沉井,并且已经投入正常使用。同年底文自超要用管子从我的沉井里接水去用,遭到我的拒绝后怀恨在心,并场言要填埋我的沉井。2011年1月14日早上9时许,文自超果然雇请挖机对我的沉井进行填埋,在填埋过程中,遭到在场村民的多次阻拦,均无效,直到下午4时我得知后报警才得到制止。但沉井已被填埋挤压损坏。损坏的沉井经某
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沉井损坏后
恢复原状所需费用38517.89元。
2012年2月22日,我对文自超故意毁坏财物一案向元谋县公安局提出控告,2012年6月元谋县公安局向我送达了“不予立案通知书”?。
经我向有关机关多次反映,但公安机关仍坚持“不予立案”?。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公通字[2008]36号?2008年6月25日发布施行)第三十三条?[故意毁坏财物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
(二)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
(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请问公安机关为何“不予立案”?我要如何才能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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