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上写清每月支付1000元生活费,并每月给我孩子抚养费500元,可以吗?
更新时间:2018-12-20 17:59:04
问题描述:
我和前妻离婚时,孩子给女方,
离婚协议上写清每月支付1000元生活费,我于2010年4月一次付清至孩子18周岁,后来在前妻的强烈要求要把孩子给我,并每月给我孩子
抚养费500元,但孩子一直在外婆家
抚养,前妻也没给过我抚养费,2011年8月前妻又起诉要回孩子,需要我再以前1000元生活费的基础上,每月给1000元生活费,为了孩子不受到伤害,我又每月多给1000元了,也就是我现在每月给2000元生活费,我们当地生活标准每月400元。但是我去探望孩子,他们家人都不让我单独带孩子出去,都只准在他们家看望,几次我领孩子出来不到1个小时,前妻知道后,直接带走孩子,不让我探望,现在我不想再支付后面的1000元生活费了,可以吗?
承诺:保障您的权益,解决您的疑惑,我们的律师为您提供专业服务,5分钟内响应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