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个人需要承担经济责任吗?我原公司的经理在事件中应该承担什么责任?对海南公司名下的汽车应该怎么处理?
更新时间:2018-12-20 19:54:47
问题描述:
本人一直在广州工作,1994年本人所在的公司经理在海南省注册成立了一家公司(集体性质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海南公司),我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成了海南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办理海南公司成立手续及与公司有关的一切事务的都是这个经理,我没有参与过海南公司的任何事务。海南公司成立后并没有开展过任何业务,我也不知道以海南公司的名义做过些什么,之后由于我所在的公司结业了,我与这个经理都离开了这个公司。对海南公司也没有再加理会,没有去工商部门办理任何结业手续,经查询海南公司的营业执照现在已经被吊销了。这个月我突然收到湛江某区法院的传票,被告知由我任
法人代表的海南公司名下的一辆汽车发生
交通事故,被两名受害人起诉到法院,要求事故车司机赔偿7万元,并以负
连带责任为由,将海南公司告上法庭,传我这个法人代表出庭,只到这时我才知道这间十几年前成立的海南公司原来就是为了买免税汽车。事实上我与海南公司除了被挂名为法人代表外,没有任何关系,没有在这个公司工作或从事过任何经营活动,也没有领取过包括工资在内的任何薪酬。如今不明不白被列为被告,实在是冤枉。请问在目前这种情况下:1、我应该怎么办?2、我个人需要承担经济责任吗?3、我原公司的经理在事件中应该承担什么责任?4、对海南公司名下的汽车应该怎么处理?5、为什么法院在明知海南公司已经不存在的情况下还要传我(因为法院肯定通过工商部门才查到我的地址),这里隐藏着什么对我不利的企图?6、事情最后可能的结局是什么?请懂法律事务的高人赐教,本人在此鞠躬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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