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于晶存,男,1980年10月20日,汉族,大专,住址:大连市甘井子区车家村侯一小区68号2-4-2#,联系方式:187425478
被告:郑军,男,41,汉族,中专,工作单位,上海绿神生态园艺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职位,经理,住址:大连市甘井子区辛寨子。联系方
式:159041134?0411-869041
请求事项:?
1、判决被告偿还欠款80000元及相应的利息。
2、判决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被告与原告原是
?1、2009年8月21日,债务人郑军从原告处借走人民币5万元,并当场向原告写下欠条一份。然而,到还款日期后,被告以各种理由和借口迟迟
不肯偿还债务,其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2、2009年5月,债务人郑军指使原告于晶存从债务人郑军朋友张宁处借走人民币3万元,由原告于晶存给张宁写下欠条一份,承诺原告离职后
由债务人郑军向张宁追回欠条,并于2010年8月21日向原告写下欠条一份。然后,原告于晶存于2010年2月离职后至今,被告以各种理由和借口
迟迟不肯追回由原告于晶存向张宁出示的欠条及不肯偿还债务,其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现诉请法院判决被告郑军偿还原告于晶存人民币8万元及相应的利息,以维护原告合法权益。
此致?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原告:
2010年7月13日?
附:一、证据一份(借条为证);?
电话号码少写了2位?希望大家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