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单位说剩余的天数必须以工资的形式来做为代通知金的赔偿,请问单位需要扣除本人的工资为代通知金是否合法?
更新时间:2018-12-21 10:34:19
问题描述:
本人在某单位连续工作两年时间,因个人原因本人于8月5日提出
离职,最后工作日是9月4日,因本人个人原因需要8月30日提前结束工作,但单位说剩余的天数必须以
工资的形式来做为代
通知金的赔偿,在此期间本人的工作已找到适合人员代替。请问单位需要扣除本人的工资为代通知金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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