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是未做深一步检查了解病情,请问一下这些专业的医生们,这是对病人不负责。医院没有别的医生吗

更新时间:2018-12-21 10:55:03
问题描述:
2010年6月18日,余某在湖北宜昌五峰县渔关第二人明医院进行产检,检查结果胆汁酸为80%(正常7%-10%)。医生要求入院观察治疗,必须每两小时听一次胎音,6月18人晚家属陪同产妇入院,杜医生接待,并作为她的主治医生。

?????6月18晚—6月19检查一?胎动,胎音正常,未做其他检查。医生告知产妇及家属一切正常。

?????6月20早上6点产妇感觉肚子绞痛,医生也并未警觉,没有进行深度检查,也只跟平常一样做了个简单的听胎音,并医生凭经验告知家属一却正常,肚子痛估计是快要生了。

?????早上7:30,产妇自述肚子痛,杜医生来听了一下胎音,告知正常,然后杜医生下乡去了,把产妇交给同科室的赵医生带看。

?????早上8点20赵医生来听了一次胎音,产妇自诉今晨6时开始胎动明显减少,偶有绞痛,但医生还是未做深一步检查了解病情,未告知产妇及家属原因,也只是说正常

?????上午10点多,家属去医院探望,了解了产妇情况马上自己主动去办公室找医生,可医院一护士告知赵医生一直在产房接生,要等她出来才能检查。?????中午12点30左右白某(产妇的丈夫)去医院探望得知病情,马上去办公室找医生检查。

?????12:35-13:15赵医生检查,产妇自诉无胎动,医生又做听胎音检查,可偏偏机器又出故障耽误了会,最后检查胎音时有时无,能看到数据显示,未能听到声音,这时才去产科做B超了解情况,可为时已晚胎儿在宫内窒息死亡

??????

?????出现这种情况,我们不得不对医院方提出质疑,医德在哪儿??责任心又在哪儿???

???????一:医生说必须是每两小时听一下胎音,可结果呢?产妇肚子痛的受不了时候就来听一下胎音。请问一下这些专业的医生们,在医院如何给病人看病是医生的事,还是病人自己的事??为什么说必须两小时听一次胎音的是你们,没这么做的又是你们??

二???产妇早上6点就告知医生腹痛,胎动减少一直未能受到及时深入检查,早上6点就告知医生肚子痛,下午2点05分才得到检查。????请问一下救死扶伤的医生们,产妇和婴儿两条人命在你们眼里到底值几斤几两??在病人那里时间就是生命,你们做医生的人会不明白??

????三:为什么医院还有叫高危产妇等的情况,人命关天,这是对病人不负责。“主治医生下乡去了,赵医生忙着在产房接生”这就是原因吗??医院没有别的医生吗,就一定要让痛苦的产妇在危险中等着??如果下乡的回不来,接生的没完,那余某等到什么时候???

?????四:为什么病人在感觉异常期间,医生不及时检查,告知家属实际情况,说出危险性,要求及时做剖腹产,要这样的医生有什么用??我们给医院和医生以信任,得到的却是院方对病人病情的遮遮掩掩和不上心,能不寒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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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医方的主体资格(医疗机构的执业许可证、科目核定情况;医护人员的执业资格证、执业许可证,是否存在执业类别、执业地点错误等)
    (2)医疗行为是否不当(医疗行为是否违反诊断治疗护理规范,是否违反法定义务
    (3)损害后果
    (4)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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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12-21 10:48: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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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每月的产检天数没有具体规定,按照医生要求,出示医院开具的产检假条给单位,无论几天都应视为正常出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2)中第七章“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的第六十二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为了完善产检假的有关规定,保障女职工权益,在劳动法的基础上,2012年4月18日国家出台了《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3),该规定第六条指出: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2018-12-21 10:5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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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于我国对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采用的是出生说,即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所以胎儿在尚未出生之时不具有权利能力,但是,其具有一种潜在的民事权利。根据我国《继承法》第28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第2条第2款规定:“本规定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由此可见,法律法规为胎儿规定了“预留份”,体现了我国保护胎儿权利的立法精神。并且,在间接受害人抚养损害赔偿法律关系中,权利主体是间接受害人,尽管加害人的侵权行为没有直接侵害间接受害人的身体权、健康权,但因侵权行为导致了间接受害人身份权中的抚养权被破坏,所以间接受害人享有请求权。胎儿在未出生前虽尚不具有权利能力卖不享有被抚养的权利,但是出于胎儿必定出生的既定事实我过法律规定了胎儿抚养费的预留权。交通事故死亡索赔ail/id
    1401.html在司法实践中,通常是法院判决赔偿义务人把胎儿的抚养费提存法院,胎儿出生时如果是活体的,法院将这笔抚养费支付给母亲,如果胎儿出生时不是活体的,这笔抚养费将返还给赔偿义务人。
    2018-12-21 10:5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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