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1.老2.老小表示放弃对继承人的遗产继承权,并没有放弃我父亲的遗产。公证书有错误吗?
更新时间:2018-12-24 06:45:17
问题描述:
我家兄妹4人,我排行老3.是唯一男孩,家里有5间房产。父亲与1978年去世,没有留下任何遗嘱。房产本的名字是母亲。2004年母亲去世,生前留下
遗嘱公证;位于xx村xx街xx号的5间房产系我与丈夫的共同房产,按继承法我享有3间,丈夫已去世,为防止以后房产发生纠纷,由3个女儿各继承半间,儿子继承1间半。?经过6年的磋商,也就是2010年最终达成协议,将房产划为我一人继承,我给予姐妹3人
经济补偿,每人为3万元。有收据。并在同一天兄妹4人到公证处做了公证,公证内容摘要;儿子老3要求继承母亲的遗产,老1.老2.老4表示放弃母亲的继承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5.10.25条的规定
被继承人的遗产应由其配偶(我父亲),和家里4个子女继承。因被继承人的配偶及父母均已死亡,老1.老2.老小表示放弃对继承人的遗产继承权,因此被继承人的遗产由儿子继承。???之后我办理了房产过户,可是老1并不搬走,说是我放弃的是我母亲的遗产,并没有放弃我父亲的遗产。那位律师给我指点,公证书有错误吗?还是老1无理取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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