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杨玉
第三人?李烈荣???吴高金
2010年6月?被告因做高速公路工程需要到原告承包经营的武宁县华源锑业有限公司石料厂联系购买砾石,当时约定在砾石厂提货每立马40元(1500公斤为一立方米),由被告派车辆到清江装运,每车过磅由被告云上司机签字确认提货。同时约定,砾石款每天结算付款。之后,从2010年8月21日至同年10月3日间,被告派司机第三人李烈荣,吴高金在原告处装运54车,共计794.5立马米,价款31780元,期间,被告只付款10000元,原告多次找被告催款,被告多次承诺付款,但是多次食言,甚至将付款责任推到第三人两位签字运输承担,所欠21780元至今分文未付。为止,诉请法院判令被告及第三人偿还欠款21780元,并目2010年10年3日起按照月利率2%支付拖欠利息,并承担诉讼费用。
以上是诉讼状原文??我是第三人其中之一?想知道这个案情是否与第三人有关?该如何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