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某认为存款可作为与何某的共有财产,?无效婚姻包括哪些情形?是否构成无效婚姻?是否有权申请宣告婚姻无效?
更新时间:2018-12-24 13:02:08
问题描述:
田某与沈某(女)1987年9月25日登记结婚。婚后两人感情较好,生一女田凤。1995年田某辞职到外地谋求发展。经过几年的创业,创造了近百万元的财产。在外地工作期间,田某认识了何某(女),两人有相识、相恋,逐渐发展到同居,并在1999年2月8日弄虚作假,骗取了
结婚登记。在田某与何某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期间,田某用自己婚前的存款购置了一幢房子,价值160万元。双方共同存款120万元。2002年5月12日,何某得知田某在与自己结婚前已有配偶的事实后,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其与田某的婚姻无效,同时请求分割房子和存款。诉讼中,田某认为存款可作为与何某的共有财产,自己放弃分割,全部归何某所有,以作为对何某的补偿。但别墅为自己的
个人财产,何某无权要求分割。沈某得知后,向人民法院申请以有独立请求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依据所学法律知识,回答下列问题,并说明理由:?(1)?
无效婚姻包括哪些情形?本案中田某与何某的婚姻是否构成无效婚姻??(2)?哪些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本案中何某是否有权申请宣告婚姻无效??(3)?对于沈某的请求,人民法院是否准许??(4)田某的意见是否正确?本案该如何处理?(财产、婚姻关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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