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女儿一家作为养老女婿一直和老人住在一起,所居住的房产是后一位姥爷的。二女儿的丈夫因打架等问题过早去世。其她三个女儿也经常给姥姥钱,名义上是给姥姥,其实是给二女儿赡养母亲的钱(二女儿一直没正式工作)。
前几年我后一位姥爷也去世,没有留下任何遗嘱。现在这所房产要拆迁。房产的名字一直是后一位姥爷的,二女儿曾经想改成自己的,不过政府不同意,也一直没改过来。
在知道要拆迁之前,大女儿和二女儿在两位姥爷死后把四女儿给分了出去,就是姥姥和第一位姥爷和三个女儿一起,后一位姥爷和四女儿一起。
我想咨询一下这所房产拆迁后的补偿应该怎么分配?是我姥姥和第四个女儿作为第一继承人,还是四个女儿共同继承?当中的分配比例是怎样的。还有就是我姥姥有没有权利以遗嘱的形式把所有的拆迁补偿都给二女儿?如果没有遗嘱这所房产四个女儿应该怎么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