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属于劳动地点变更?是否有效?是否属于变更劳动地点行为?
更新时间:2018-12-25 16:09:45
问题描述:
律师你好,我与2010年与江苏的一家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其中,合同中约定劳动地点为:根据公司安排。
因为我是上海人,从2010年5月份至2012年9月份一直在上海办公;现在公司要求我每周去江苏总公司3-4。因为每周工作时间一共5天,出差3-4天是否属于劳动地点变更?而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劳动地点是否有效?公司是否属于变更劳动地点行为?本人是否有权拒绝前往异地办公?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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