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行政起诉状中诉讼请求第二条是:二、判决领取原告的证件的他人违法领证,被告和领取原告的证件的他人共同侵犯原告的财产权。
有律师说这是民事纠纷,法院立案室叫我取消这一条,争论中没有谁说服对方。因此牵涉到更加基本的问题,请110的律师回答我的问题,能否增加下面的诉讼请求?怎样写更好?
1,要求复制个人领取房产证的收据,政务中心说没有,只给集体领证的收据,行政不作为。
2,房管局要求登记中心公开发证流程,登记中心拒绝公开,政务中心不答复谁行使发放房产证的职权,行政不作为。
3,立案后能不能增加诉讼请求?(例如法院审查之后我才有可能知道领取我房产证的收据是谁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