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只知道对方有①其父生前名字的自有门市房一处;②其父生前名字的自有住宅房一处。其母尚健在,可否要求分割遗产或重新登记与其母亲份额共有?③对方本人有一套价值数百万的私有住宅房,现出租。
以上财产,我都只是知道房产登记的地级市城区的地级市名称(但不知道具体的“区”名)、所有权登记人姓名,更无具体的地址。可以在执行程序申请执行法院调查房产登记机关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