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们在2004年购买了一套房产,现在我朋友想将这套房子出售。委托我代理,在他现在所在地进行了委托公证。但是房产局却说现在这个房产还是他们的共同财产,必须做出分割。房产局要求出具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和判决生效书。并且说我们的委托书委托出售的还是他们共同财产的房产,这个委托书也是无效的,我无权代卖。
??生效书能开,执行通知书法院的却说不好开,他们说不明确要执行的是什么。我说协助执行办理房产分割手续,法院又说不需要,判决书上面原告已经表示放弃财产,他们不需要另行判决。
??我想请教您,房产局的做法是否妥当,有没有刁难的地方?法院的说法是否正确,这个协助执行书能不能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