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是:我儿子曲跃坤和他的朋友在2005年10月25日以35万元价格,卖给了辽宁省建平县张震、建昌县常华二人一台三星300型挖掘机。共同商定余款17万元,5个月内付清。并签订了《转让协议》。张震依仗自己在当地有势力违约。曲跃坤等人在2006年10月份在一个铁矿上找到了该挖掘机。19日在秦皇岛雇了一辆大板车到矿上将该挖掘机拖回。走在半路被建平县公安局富山派出所追回,核实实情后,给曲跃坤开据了《建平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将挖掘机扣押。
10月25日曲跃坤在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起诉张震立案,2008年3月该法院委托建平县人民法院执行,该法院知道张震详细经济情况和行踪,就是以找不到为借口至今不给执行。
2006年10月24日由张震提供抵押物,赵辉出面向建平县人民法院申请诉前保全。该法院于10月25日下发了《(2006)诉前保字第38号民事裁定书》。以买卖合同纠纷为由,裁定查封曲跃坤
的挖掘机。
26日曲跃坤收到《裁定书》,及时递交《复议申请书》。同时递交了《建平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和曲跃坤与张震签订的《转让协议》。这两份证据均与挖掘机贴的标识吻合即三星300型。
挖掘机被查封后几天的时间就被张震盗走搞生产经营。挖掘机被盗后不向公安机关报警。反而在判决中查明:“……,本院裁定查封该挖掘机,责令第三人张震负责保管。”
在11月3日赵辉以花29万元在第三人张震处购买的三星280型挖掘机,被曲跃坤偷窃为由起诉。起诉时原告唯一证据就是起诉状。在起诉的标的物与查封的标的物不一样的情况下,以财产所有权纠纷立案。在申请辖区异议时,一、二审法院均以侵权为由驳回曲跃坤的申请。在该案中张震以被申请人、第三人、被告、三种身份在不同的时间段出现。买卖合同纠纷、财产所有权纠纷、侵权纠纷三个案由审结。
……,……。上诉二审至今不予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