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并没有签订书面合同,算不算新的不签订合同的开始(需要再试用期么)是否可以以此为依据为视为无效合同
更新时间:2018-12-27 10:59:28
问题描述:
现已经
劳动仲裁中。。。公司并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他辩解说签了 2 年(这两年没有任何书面证据)的合同,在1 年后由于我抄写
解除劳动合同时抄错,写成“解除自两年X月X日时签订的劳动合同”对我十分不利,法官有可能会依此认为合同是存在的。这解除劳动合同单给公司时,领导当时拿着单并没有签字,于是我继续再做了半年再写第二份解除,他还是没有签字,于是我离开公司去劳动仲裁。我想问问这种情况,我只是解除了1年的劳动关系,那后面半年我继续工作而公司又没有继续和我签订合同,这算不算新的不签订合同的开始(需要再试用期么),我可以索取后面没有签合同的双倍工资么?另外能不能追加拖欠工资的25%赔偿。问题补充:另外公司方面自称的签了合同的内容跟其举证有矛盾,例如其称是按计件计算工资,而其工资单表明工资是按计时算的,我是否可以以此为依据为视为
无效合同,追加第一次1年的25%赔偿。另外公司打算起诉我泄露公司秘密,原因在我摄像了考勤记录、上班时考勤的动态录像以及我工作间的考勤打卡机前的他人入厂时的押金收据。这些涉及泄密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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